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以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为视角
现公司设立规定的门槛较低及国家放宽了公司市场准入,随着经济的改革发展和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公司中有关中小股东权益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中小股东因其资本所占比例小,地位较低,其应享利益容易遭受控股股东等的侵犯。现从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角度,分析公司内部股东利益冲突,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案例:
甲、乙系夫妻成立永创机械公司,注册资本有200万人民币。因丙多年受雇于公司,从事驾驶工作。2010年7月,甲乙约定将公司的5%股份赠与丙。则甲拥有公司的80%股份,乙拥有公司的15%股份,剩余的5%归丙,由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于2010年8月后发展迅速,经营效益较好,但截至2012年4月未进行公司利润分配。现丙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甲乙以其未实际出资为由,不进行分红。为此甲乙双方与丙方发生争执,丙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利润进行分配。经法院审理,三方最终调解结案,由甲方将丙方持有的5%股份以3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甲方。
评析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法理基础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红利的权利。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并不因公司未获得盈利的影响而丧失。股东对公司投资经营的直接目的就是分红,同时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取利益。所以,股东的这种期待权并非人为可予以剥夺,并且是基于其股东的资格而必然存在的。
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公司在满足法律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董事会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制定分配方案,之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东可以按照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公司提出分红的权利,即提请向其发放相关收益的权利。因此,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
(二)《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
1、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有权分取红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分取红利,规定如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办法作出详细的约定。
法条评析: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公司任意股东因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必然享有分红的权利。
2、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条评析:
(1)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利润分配之前,公司需要缴纳税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还可扣除任意公积金。
(2)公积金制度,本条文涉及的公积金是在排除公司资本的预留资金,其设立是为保障公司的财力稳定以及应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条文中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均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两者的区别仅在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前者为强制性规定,后者为任意性规定。关于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基数认定,根据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应当在公司缴税并弥补先前亏损之后的利润余额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基数的10%。
(3)关于第六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理解。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指“本公司股份”指公司对于已经认缴的股份,因减资,奖励员工以及股东请求回购等,而通过购入等方式重新获得,即为库存股。库存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销或者转让,所以该种股不享有分红或者投票的权利,也无法在公司解散时变现。
(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1、前置程序——分配方案的形成
① 决议分配方案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② 章程分配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注意:该种情况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指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2、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① 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当事人
股东提出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
股东利润请求权之诉可以成为共同诉讼,当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② 举证责任
公司以无税后利润可供分配为抗辩事由的,应当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③ 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及法律条文的解析后获得的启示
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因丙未实际出资而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案中丙的5%股权是由甲乙两人赠与获得,永创机械公司的资本均由甲乙两人出资,但是丙接受股权赠与而获得股东资格,其固有的利润分配请求并不因其不是原始出资人而丧失,因此,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利润分配,且法院应当支持。
从法律以及实践总结看,我国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仅适用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且在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时,必须符合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本案中林某某提起的诉讼,因不符合程序条件而被驳回起诉。
实质条件: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职工的基本权利,公司的分红必须是公司所获利润的一部分,而绝不能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获取,否则为抽逃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必须按照顺序扣除以下款项:缴纳税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还可扣除任意公积金。只有在以上款项扣除之后,还有盈余的方可进行。
程序条件:因为公司具有很强的自治性,所以我国将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视为股东向法院提起分配请求权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时具备股利分配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换而言之,在符合公司分配利益的条件下,必须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可仅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具体分配方案即可直接提起。